公平住房法》的设计和施工要求适用于 1991 年 3 月 13 日之后建造的多户家庭住房。这包括用于出租或出售的住房,也适用于私人或公共资助的住房。共管公寓和公寓楼以及分时公寓、宿舍、过渡性住房、学生宿舍、辅助生活住房和一些无家可归者收容所都在设计和建造要求的覆盖范围之内。
以下多户住宅必须符合规定:
- 所有包含四个或四个以上居住单元的建筑物,如果这些建筑物有一部或多部电梯的话
- 包含四个或更多单元的建筑物中的所有底层单元,无电梯
这些要求适用于所有包含四个或四个以上单层单元的建筑。在没有电梯的建筑中,只有一楼单元必须符合要求。在有电梯的建筑中,所有单元都必须符合要求。受保护的住房必须符合《公平住房法》规定的七项设计和建造要求:
- 无障碍通道上的无障碍建筑入口
- 无障碍的公共和共用区域
- 可用门(坐轮椅的人可以使用)
- 进出居住单元的无障碍通道
- 照明开关、电源插座、自动调温器和其他环境控制装置安装在无障碍位置
- 加固浴室墙壁,以便将来安装扶手杆
- 可使用的厨房和浴室(可供坐轮椅者使用)
公平住房法》不应与《美国残疾人法》(ADA)相混淆。美国残疾人法》适用于公共场所,而《公平住房法》适用于住房。一般来说,《美国残疾人法》不适用于住宅。但是,如果住宅开发项目中的共用区域(如销售/租赁办公室、游泳池、会所和接待室)对业主、住户及其客人以外的人员开放,则会出现《美国残疾人法》所涉及的无障碍问题。在确定建筑物、社区或建筑群适用哪些法律时,重要的是要记住许多联邦、州和地方法规都可能适用于住宅项目。
如果您居住在费城、宾夕法尼亚州东南部或利哈伊谷,并对公平住房无障碍要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 info@equalhousing.org、866-540-FAIR 或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