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律
联邦公平住房修正法案
公平住房法》禁止在任何与住房有关的交易中进行歧视,包括租赁、销售、抵押贷款、房主保险、房屋评估以及与住宅用途有关的分区决策。涵盖的住房包括公寓、私人住房、公共住房、共有公寓、无家可归者收容所、移动房屋公园、疗养院、宿舍、戒毒所、残疾人集体之家以及非营利性住房计划。
根据《公平住房法》,在任何与住房有关的交易中,基于以下原因对他人进行歧视都是违法的:
- 竞赛
- 颜色
- 残疾(根据《公平住房法》,住房提供者必须允许为残疾人士提供合理的便利和改造措施)
- 性别(包括性取向和性别认同)
- 宗教
- 国籍
- 家庭状况(家庭中有未满 18 岁的儿童,或家庭成员怀孕,或他们将收养或获得儿童的法定监护权)。
公平住房法》适用于大多数住房。公平住房法》有一些豁免条款:
拥有四个或四个以下单元的住宅,如果房主居住在其中一个单元内 -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住宅不能免于适用《宾夕法尼亚州人际关系法》,除非其中只有两个单元,且其中一个单元由房主居住。
在不使用中介的情况下出售或出租的单户住宅,条件是私人业主同时拥有的此类单户住宅不超过三户。请注意,《宾夕法尼亚州人际关系法》并不包含这一豁免条款,因此在宾夕法尼亚州这些住宅不在豁免之列。
根据《公平住房法》,如果宗教组织和私人俱乐部在会员资格方面不存在歧视,就可以优先考虑会员。
在以下情况下,社区符合老年人住房的条件,可以不受禁止家庭状况歧视的规定的约束:
1) 经住房和城市发展部(HUD)认定,根据联邦、州或地方政府的计划,该住房是专门为老年人设计并由老年人居住的;
2) 该住房 100%由 62 岁或以上的老年人居住;或
3) 该住房至少有 80%的居住单元中至少有一名 55 岁或以上的老年人,并遵守一项政策,表明有意为 55 岁或以上的老年人提供住房。
公平住房法》中的广告条款规定,不得制作、印刷或出版歧视性声明,该条款没有任何豁免。1866 年的《民权法案》禁止在房产销售或租赁中的一切种族歧视,任何人都不能例外。
